(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需要解釋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1月21日實施,法民發[1989] 38號)中所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也是法院準予離婚情形(司法解釋中有些規定與2001年新婚姻法規定有沖突的規定不再適用)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上述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法院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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