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四人,因母親黃某某在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接受治療后不幸去世,與醫院產生了醫療糾紛。黃某某因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功能不全,多次因冠心病心功能不全住院治療。2015年1月16日,黃某某因胸悶氣促等癥狀再次入住閔行區中心醫院,接受了包括抗血小板、調脂穩斑、強心、利尿等在內的系列治療。然而,黃某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終于3月19日因惡性心律失常、心功能衰竭等原因宣告臨床死亡。
經查看病歷,我對閔中心醫院的診療行為提出質疑,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可能與黃某某的死亡有直接關系。
為查明事實,我申請一審法院委托上海市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閔行區中心醫院在對黃某某使用地高辛藥物時存在不規范行為,特別是在血地高辛濃度過高時未及時關注與處理,存在過錯。此外,鑒定還指出,黃某某的死亡與其高齡及多種基礎疾病有較大關系,醫院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上海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確定閔行區中心醫院應對黃某某近親屬的損害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閔行區中心醫院賠償患方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共計159,997.62元。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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